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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
日期:2017-03-10 16:12:24  发布人:admin  浏览量:56

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


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,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放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》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,规范学生证的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 学生证由教务处统一印制,学校本、专科学生证的发放、管理工作由各系(部、中心)负责。

第二条 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。学生必须妥善保管,正确使用,防止遗失,不得转借、涂改或做抵押品。

第三条  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且在教育部注册取得学籍资格一个月后,由辅导员统一到教务处为取得学籍的新生办理学生证及“火车票”优惠卡,教务处概不接待其他人办理。

第四条 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持本人的学生证按规定到系部进行注册。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。

第五条  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、如实填写。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(父母异地只能选择一方,在校期间不能变动),如因家长调动工作家庭地址迁移,需更改的,应凭家长所在地的公安局户籍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由家长、系(部、中心)书记、主任及教务处处长签字后,到教务处更换新的学生证(原证收回),工本费为十元。

第六条  学生证上的火车票优惠卡为在校学生所享用,在入学后免费发放。以后如有损坏等情况,由学生本人自行购买,费用按规定的购买价收取(七元/张)。优惠卡充磁由教务处统一办理,免费充磁时间为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一周(以班为单位办理)。

第七条  学生证遗失的学生,可在每周星期五(每学期的第一个月除外)持《湖南女子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》(申请表下载地址:教务处网站”下载中心”)申请补办,并按规定缴纳学生证工本费(十元)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工本费(七元)。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,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,应将原证交至教务处注销。

第八条  每位学生不得持有两个学生证,补办学生证后,如原证已经找回,应立即交还教务处,补办学生证的工本费不予退还。

第九条  学生毕业或因转学、退学、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,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销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

第十条 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一条 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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